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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年4月份周口两级法院院领导接访排期表公示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3月份 “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假释案件开庭公告 ·关于2025年3月份周口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及建议书的公示 ·2025 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周口市两级法院执行局长联系方式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2024年度执行案款审计项目采购公告 ·2024年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表 ·2024年第四季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调解绩效排名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 关于省委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 整改落实情况的通报 ·2024年第四季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信息公示 ·2024年第三季度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调解绩效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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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2025 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所属预算单位构成情况第二部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情况 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部门预算表一、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 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 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 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八、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 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 项目支出表 十一、 部门(单位) 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二、 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附件:2025 年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更新河南省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2025年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新申报入册工作的公告。    一、申报    (一)申报主体    周口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等中介机构,以及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周口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所报材料必须是本分支机构的情况和业绩),均可申报编入二级管理人名册。在省直部门注册的机构,向郑州中院申报。暂不接受异地机构入册申报。    (二)申报条件    1.需具备条件:    申报机构应当具有办理破产案件的专业人员与专业团队。办理过破产案件、担任过破产案件中清算组成员或在破产案件中与其他管理人联合、合作执业的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2.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团队成员)不得申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周口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2)章程;    (3)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 3 年的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6)周口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2.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近 3 年业务和业绩材料;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担任管理人或者参加清算组已审结的破产案件情况,包括显示有申报机构名称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案件的终结裁定书、破产企业账面资产证明材料、重大复杂案件证明材料等;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5)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6)周口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所要求材料顺序提供,具体内容采用“内容+证明材料”方式有序排列,前后对应,如证明材料遗漏或无法识别,将视为无效材料。相关资格证书、人员证照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原件由中院进行审核后退回。    二、评审    (一)评审主体    本次评审工作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清算与破产庭,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核实工作。    (二)评审程序    1.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周口中院清算与破产庭)提交申报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五份。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3日内补齐。逾期申报或者提交补正材料的,将不纳入本批管理人评审范围。    2.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入册管理人时采用评分制,以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委员会委员将根据评定标准,从执业资格(机构规模、履职表现)、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发表破产方面专著及论文情况、参加破产专题培训情况)等方面评定申报人综合分数。    (三)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采用书面材料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审查申报人的具体情况。    (四)评审标准    具体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5年3月1日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申报材料,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提交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    联系人:王秋洁0394-8158411 16603948377    接收地点:周口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    附件:《入册申请书》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7日
·一、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2024年度执行案款审计工作。2.项目内容:按相关文件要求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2024年度执行案款开展审计,并按年度分别出具专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对法院负责,报告公开须征询法院同意。3.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最高限价80000元。二、相关要求1.资质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工商登记须在有效期内。(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价活动。2.审计要求: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周口中院“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及银行流水为基础,通过对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执行案件卷宗、执行案款发放审批材料、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逐笔核对执行案款收付情况。三、报名材料要求1.具有有效期内的执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提供声明函)。四、报名时间、地点1.凡有意参与者,请携带资料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302办公室进行报名;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2月7日17:00截止(联系电话:03948158032,联系人:李彦)。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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