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理论研讨 -> 案例指导

交通事故中,什么是代位求偿?

发布时间:2025-07-31 10:06:46


    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杨某驾驶车辆与郭某驾驶的车辆在淮阳区弦歌路左庄新村路段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郭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损险,事故发生后,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郭某赔付了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87万元。

    随后,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杨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因协商无果,保险公司将杨某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案卷材料,梳理案件关键信息和双方争议焦点。考虑到案件事实较为清晰,争议焦点明确,为尽快解决纠纷,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他们的诉求和想法。

    在与杨某沟通时,法官发现他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杨某的疑问,法官耐心地向其解释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依据、行使条件以及保险理赔的相关流程,告知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督促杨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另一方面,希望保险公司考虑杨某家庭特殊情况,能够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让步,以促成纠纷的圆满解决。

    经过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同意赔偿保险公司1.05万元,赔偿款于当月底前付清,保险公司则放弃了对剩余部分追偿金额的诉求,并自愿承担案件的诉讼费,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法官精准释法明理,有效提升了当事人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尊重,通过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实现纠纷的快速、实质性化解,体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理念。

    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在遇到应由对方负责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保险公司拒赔或者投保额不足、肇事逃逸、没有能力赔偿等,受损方可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人代位求偿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对于保险人而言,保险人可以利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去从第三者处取得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款,填平自身损失,从而促使其更好地发挥救济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224375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