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欠的钱,凭啥要我还?”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部分民事主体虽未欠款,却因特定法律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责任。那么,什么是债务加入呢?生活中又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请看下面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在李某承包的工地上为其提供劳务,王某系李某雇佣的工地管理员。2019年5月,张某完成全部劳务后,经过结算,劳务款共计16.9万元。李某在支付4万元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张某劳务款12.9万元。
2022年8月,张某向李某索要剩余劳务款未果后,找到原工地管理员王某。王某为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王某欠张某挖机款12.9万元”,并取走了2019年李某出具的欠条原件。
现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王某共同支付劳务工资12.9万元。
法院审理
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依法具有向张某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要不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在张某向李某索要款项未果后,王某出具欠条一张,其辩称是为帮助张某向李某索要劳务费而出具。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明确表示了愿意加入案涉债务,且张某未拒绝,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因此,张某请求被告李某、王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案中,被告王某出具欠条,清晰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法官提醒:在生活中,一定要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凡是涉及到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在签字前务必看清条款、思考清楚,避免因一时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当你在合同上签下姓名、为别人出具欠条或者说出一句“这债我担”的时候……这些清晰有效的意思表示,都有可能变成法律上沉甸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