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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发布六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5 16:29:17


        2026年6月5日是第55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规范、引导与教育功能,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全市法院审结的涉环境资源案件中择优选取6起典型案例,涵盖刑事、行政两大诉讼类型,聚焦野生动物保护、耕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守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等重点领域。通过以案释法,旨在明晰法律红线,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督促各类主体自觉履行生态保护义务,凝聚全社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的行动合力,为推进美丽周口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1

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董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民营企业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造成耕地严重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被告人董某等人成立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董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因身体原因董某让其妻子王某兰担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为实际负责人。2005年至2017年,董某陆续以公司名义租赁太康县某乡镇村民赵某平、赵某龙等人土地及刘庄村土地,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对租赁的土地进行硬化、建设厂房用于公司经营。2021年7月27日,经河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中心勘测,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类别为旱地,造成52.49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1年太康县张集镇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限期自行拆除耕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董某未进行整改。现该公司所在区域已调整为工业用地。
        判决结果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董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租赁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董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河南某锅炉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违法占用耕地、破坏农用地资源的典型案例。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耕地就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本案中,被告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将租赁的一般耕地硬化建设厂房,致使52.49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虽事后该区域调整为工业用地,但行为时违法占用并造成耕地毁坏的事实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各类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得以租赁方式变相非法占用农用地,任何破坏耕地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对于引导民营企业合法合规用地、守护耕地保护红线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2
刘某等四人非法狩猎案
厘清“禁猎区”“禁猎期”的法律红线,使用弹弓、照明灯狩猎斑鸠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31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将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全部设立为禁猎区,将2022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设立为禁猎期。2025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四人相约,利用弹弓、钢珠、照明灯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斑鸠7只。经认定,野生斑鸠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元。
        判决结果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等四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均已缴纳)。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日常器具非法狩猎“三有”动物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弹弓、钢珠、照明灯等看似日常的器具,在禁猎时空条件下即属于法律禁止的狩猎工具,警示公众不可将日常器具随意用于野外捕猎。此外,野生斑鸠作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无论数量多少、价值高低,均受刑法保护,纠正了“只有珍稀动物才受保护”的片面观念。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强化了公众对禁猎区、禁猎期及禁用工具的法律敬畏,对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狩猎法规、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3
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不可随意买卖、饲养,无合法许可即涉嫌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通过抖音平台联络交易对象,以微信转账、现金交易的方式,先后多次从他人处非法购入画眉鸟共计30只。购得后,王某将部分画眉鸟对外售卖牟利,其中在当地集市贩卖16只,通过网络售卖给网友2只。剩余画眉鸟在饲养过程中,2只死亡、5只飞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当场扣押存活画眉鸟5只。经司法鉴定,现场查扣的5只画眉鸟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总价值25000元。被告人王某通过本次非法交易共计违法获利2000元。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五只画眉鸟、一部苹果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通过网络平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的典型案例。部分群众误以为画眉鸟是常见野生观赏鸟,私下购买、饲养、贩卖无伤大雅。事实上,自2021年起画眉鸟已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许可的任何收购、出售、饲养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不以是否大额牟利或造成严重后果为唯一入罪标准。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力破除公众认知盲区,明确法律裁判尺度,警示社会公众:生态保护无小事,不可越红线;任何以“爱鸟爱好”为名非法买卖、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群众应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共同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4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周口市某某局行政处罚案
未履行“考古先行”法定义务擅自施工破坏文物,行政机关依法处罚获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某县自然资源局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技术产业园项目,该项目在施工前仅办理了用地手续。2025年5月2日,该公司在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导致9座古墓和1座汉代陶窑被破坏。周口市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有关执法部门立即叫停施工,并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但部分文物损坏已经发生。经河南省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院鉴定,施工行为对古墓和陶窑造成较严重的破坏。据此,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该公司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双方围绕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进行证据交换,聚焦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最终于2025年11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周口市某局将罚款调整为101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化解文物保护行政处罚争议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考古先行”基本原则,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中原地区作为华夏文明核心腹地,地下文物遗存极为丰富,承载着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记忆。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考古先行”法定义务,擅自施工致使古墓和陶窑等珍贵文物遭受较严重破坏,既损害了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也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既坚持严格依法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又积极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引导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罚款数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平衡。本案的处理不仅警示所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考古前置程序,自觉守护地下文物安全,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积极担当,为平衡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生动范例,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文物保护人人有责”的共识、筑牢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治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5
某建材公司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未按环评要求规范贮存污泥、安装治污设施,构成环境违法,依法应予处罚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系经营砖瓦制造、砖瓦销售、煤制品制造、固体废物治理等业务的企业。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污泥干化及干污泥暂存间,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水喷淋+生物除臭”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北侧污泥贮存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贮存污泥20.45吨,地面未做防渗措施,污泥废水溢出渗入地下,散发浓烈臭味,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7.2万元。该公司不服,认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污泥干化及干污泥暂存间,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北侧污泥贮存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贮存污泥20.45吨,地面未做防渗措施,污泥废水溢出渗入地下,属于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被告在综合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罚款17.2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处罚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固体废物,特别是未经规范贮存的污泥,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本案中,涉案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泥暂存间和废气处理设施,露天贮存污泥达20余吨,地面未做防渗导致废水渗入地下,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风险。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确认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力支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各类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建设贮存设施和治污设施,合法开展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并定期自查,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责任担当,对于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态保护法治意识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6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未按国家标准检测出具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法应予处罚
        基本案情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显示,对两辆柴油车未检测出最大轮边功率时即出具了合格报告单;另一份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在排放阶段未扫描出80%阶段功率时即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2.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此前,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22年度因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报告的违法事实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以“未扫描出不等同于伪造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18)》B.4.3.1规定,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并确定最大轮边功率。最大轮边功率是加载减速法检测的关键参数,直接影响排放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被告在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导致检测数据失真,违反了国家标准,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违法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依法决定按法定罚款幅度的下限对其从轻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在未检测出最大轮边功率等关键参数的情况下,即出具合格报告,导致检测数据失真,使超标车辆得以“带病上路”,从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本案的依法审理,警示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测业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通过环资审判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协同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坚定决心,对于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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