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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4-24 22:08:27



目 录
案例1:涉“德荣”假冒商标罪案
案例2: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麦种”案
案例3:某教育科技公司与郭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4:扶沟县某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5:丁某某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梳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例6:文某某、浙江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案

        案例1 涉“德荣”假冒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德荣”商标系太康县某联厂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被告人白某、王某未经太康县“德荣”商标注册权人许可,购进预制牛肉(180克/袋)、购进假冒“德荣”牌包装箱、包装袋加工包装假冒“德荣”牌黄牛肉(每袋180克,每箱净重1.44千克,180克×8袋),将假冒德荣牌牛肉销售至超市。经审理,对各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对各被告人并处不等的罚金刑,对于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维护了“德荣”商标注册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某肉联厂的商业信誉,也对社会公众形成震慑作用,实现“审理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对于倡导市场主体以诚信和善意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积极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傍名牌”“搭便车”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2 史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麦种”案
        基本案情      
        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经许可授权,取得“第1630739号”商标和“第14077701号”商标专用权。被告人史某某原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周口地区销售经理,陆某某提出向史某某购买“九圣禾新科 26”麦种后,史某某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麦种销售给陆某某,从中赚取8100元。该批麦种运送到沈丘刘湾镇加油站时被查获。自诉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给予被告人史某某刑事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3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00元并赔偿自诉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7101.5元。自诉人、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权利人因不法侵权行为遭受财产损失,通过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一体追责,全方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既严厉打击涉农领域商标侵权违法犯罪,有效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切实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种业市场经营秩序,为粮食安全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3 某教育科技公司与郭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教育咨询服务等。原告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取证人员在被告郭某某经营的店铺内,主动要求购买案涉课程后,发现郭某某售卖的网课内容没有侵权课程,又向销售人员要求购买指定课程。郭某某原本未售卖涉案侵权课程,应取证人员特殊要求,从网络搜集相关课程资源并免费提供。原告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基于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诱导取证,不得仅依据该证据认定侵权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本案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系列案件中、恶意维权、过度维权而当事人诱导取证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4 扶沟县某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山东大风车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第 10380132 号“ 大风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1 类:学校(教育);培训;教学;幼儿园;寄宿学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版;书籍出版,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续后注册有效期至 2033年3月13日。扶沟某幼儿园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幼儿园大门头招牌、园区外墙体上使用“大风车”字样,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大风车”在文字组成、读音完全一样,同时使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构成近似。法院判决扶沟某幼儿园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元。

        典型意义

        商标保护无“例外领域”,教育行业亦非“法外之地”。教育机构虽具有公益性,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仍属侵权行为,这一裁判立场对于规范教育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各类教育机构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教育机构同样需要树立“先确权、后使用”的意识。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具有排他效力,他人不得以“使用的是公共词汇”或“来源于其他知名标识”为由,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案例5 丁某某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梳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汪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梳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该专利授权后,慈溪市某商行依照规定按时缴纳年费,目前该专利处于效法律状态。2021 年 12 月 15 日,慈溪市某商行与该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慈溪市某商行实施上述专利,进行专利维权活动。丁某某在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开设店铺,该店销售的经络梳按摩梳子与汪某“梳子”ZL202130464274.7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产品整体结构及各部位的形状相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法院判令丁某某赔偿赔偿慈溪市某商行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涉及的“梳子”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日用品,具有成本低、侵权隐蔽、维权困难的特点,因此对于梳子等价格较低、利润较薄的日用品而言,赔偿中对于合理开支的覆盖尤为重要,若合理开支无法获得支持,权利人可能因维权成本高于侵权赔偿而放弃维权,不利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因此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维权成本的合理开支加以考虑,同时本案明确了侵权的判定标准,确立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比对原则,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体系,有效遏制“仿外观、蹭设计”的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日用品领域的创新活力。
        案例6 文某某、浙江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案
        基本案情      
        厚大思考系列图书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汇编作品。厚大轩成教育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身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文某某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某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文字作品《厚大法考真题卷》《厚大法考理论》等电子版下载、转存、在线阅读等服务,侵犯了厚大轩成教育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文某某赔偿厚大轩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 3700 元。
        典型意义
        厚大思考系列图书是司法考试考生的重要学习资料,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商业价值,盗版行为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教育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文某某网络销售课件的行为,严重冲击了正版课件的市场定价体系和销售渠道,该案的裁判通过明确侵权责任、判令赔偿损失,有效遏制了盗版行为对于正版市场的侵蚀,同时也为消费者传递了明确的信号;购买盗版课件图书虽然价格低廉但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蔓延,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消费者应主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图书和课件,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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