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妥善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兼顾法理与情理,促成原告主动撤诉,守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小明的父亲张强(化名)与母亲李美(化名)于八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明由张强抚养,李美无需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李美虽无法定支付义务,仍念及母子之情,主动承担了孩子的部分生活开支,持续给予关怀与照料。
然而,离婚八年后,张强以小明监护人的身份,以小明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李美未尽抚养义务,要求其支付诉前及今后至小明成年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察觉到案件的特殊性,小明已年满十五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其真实意愿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全面了解案件真相,承办法官主动询问小明的想法。小明告诉法官,自己从未有过起诉母亲的想法,对于父亲提起诉讼一事毫不知情,坚决反对通过诉讼方式向母亲索要抚养费。孩子质朴的话语,道出了渴望维系母子亲情的真实心声。
承办法官随即向张强释明法律规定与司法理念: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但在子女具备相应认知能力时,主张抚养费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美已自愿履行部分抚养责任,张强单方提起诉讼既不符合约定,也违背小明意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张强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妥之处,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