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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借条≠两笔借款!

发布时间:2026-01-04 11:11:10


    朋友间借款立字为据是常理,但手持两张借条就一定能认定两笔独立借贷关系吗?且看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因两张借条引发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聚焦借款真实性及实际金额。

    原告李某诉称,其与王某存在两笔独立借款。被告王某辩称双方仅存在一笔借款关系,即2022年6月的450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2023年6月23日偿还30000元后,出具25000元新借条,因疏忽未收回原55000元借条。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王某为佐证其抗辩,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6月23日向李某偿还30000元,并据此更换25000元新借条的事实。

    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证据材料审查认为,原告所述的2023年3月55000元现金借款,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及日常交易习惯之处:其一,该笔借款发生于第一笔借款到期前三个月,金额与第一笔借款的本息总额完全一致,缺乏合理性;其二,原告未能提供该笔现金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最终认定:本案虽存在两张借条,但实质仅为一笔借款,被告王某仅需向原告李某偿还剩余借款2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一)对出借人的警示:借条不是“万能凭证”

    实践中,部分出借人误以为持有借条便拥有绝对债权,但本案明确表明,借条仅是债权凭证的“起点”,而非权利实现的“终点”。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若仅有借条而无资金交付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法院将结合出借人经济能力、资金来源、交易习惯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真实性。

    在此提醒出借人:款项交付时务必留存完整凭证,若采用现金交付方式,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载明金额、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的详细收条,或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交付过程,避免陷入“空有借条无实据”的维权困境。

   (二)对借款人的提醒:还款务必“清据留证”

    本案中,被告王某虽因能提供部分还款证据且原告主张存在矛盾而获得法院支持,但该结果具有一定偶然性。实践中,若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未及时收回旧借条,且无法提供还款凭证,一旦旧借条被出借人用于重复起诉,借款人可能面临“二次还款”的风险。

    因此,借款人需牢记“还款三要点”:一是偿还全部或部分款项后,应当场收回旧借条并即时销毁;二是无论采用现金还是转账方式还款,均需留存书面凭证(如收条、转账记录);三是更换借条时,应在新借条中明确注明“原XX金额借条作废”等内容,从根本上避免旧债务纠纷隐患。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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