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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院|以银充金,网购假货能“退一赔三”吗?

发布时间:2025-11-26 10:02:10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黄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在被告田某经营的店铺名为“周大笙珠宝商店”内购买了“实心足999金”戒指两枚,支付货款2680.26元。

    交易前,黄某曾向店铺客服询问确认是足金吗,客服回复足金999。收到商品后,黄某感觉戒指材质与宣传的不一样,随后便委托某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购买的戒指,检测结果显示案涉商品为足银。黄某向该购物平台反馈订单售后问题,案涉货款2680.26元已退回给原告黄柳梅,案涉商品已下架。

    黄某认为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售卖假货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作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当事人一方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此外,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该案中,网购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其所发布的宣传内容与其实际销售的商品严重失实,以银充金,黄某因商家所宣传的内容陷于错误认识,进而作出购买决定,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商家在其商品宣传页及客服咨询中均称戒指为999足金,但检测报告中该戒指检测结果为足银。商家存在故意告知商品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商品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下单购买,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构成对黄某的欺诈。

    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商家应向黄某支付三倍价款赔偿共计8040.78元。

    法官提醒

    诚信乃立身之本。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进步,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新领域不断呈现,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的消费主流。网络直播营销具有“即时互动+场景化”的优势,但网络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致使一系列消费新问题不断涌现。部分商家和主播在利益化驱使下,为了吸引消费者和提高销量,往往会对商品作饥饿营销、预售,在直播经营中承诺商品“保真”“假一赔十”,但其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并不符合承诺, “ 卖家秀”与“买家秀”货不对板的情况时有发生。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电商平台及商家进行交易,在购买商品前通过查看用户评价、要求商家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等多种方式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对于商家“折扣款不退不换”等不合理条款,要仔细考虑风险,理性消费,不盲目追求低价。同时,要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及时保存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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