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成功审结一起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彰显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的使命和担当。
原告太康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砖瓦制造、固体废物治理等。2022年,该公司与案外人河南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废处置协议》,约定由建材公司负责合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并明确因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由建材公司自行承担。
2024年6月,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太康分局调查时发现该建材公司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污泥干化及干污泥暂存间;未安装环评要求的“水喷淋+生物除臭”废气处理设施;厂区北侧污泥贮存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贮存污泥达20.45吨,且地面未做防渗处理,导致污泥废水溢出并渗入地下,现场散发浓烈臭味,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2025年7月15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建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贮存固体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7万元。建材公司不服,认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遂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建材公司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贮存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受行政处罚。
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原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严格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计算,最终作出罚款17万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被告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立案、告知陈述申辩、组织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手续,处罚程序合法。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系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固体废物,尤其是处置不当的工业污泥,对土壤、地下水、空气均构成严重污染威胁,是生态环境领域的治理难点。本案中,淮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通过严谨的庭审调查和证据质证,准确认定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支持了生态环境部门的依法履职。判决结果不仅制裁了违法者,更向社会传递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体现了司法力量在守护绿水青山中的坚定立场和责任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