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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5-10-21 09:55:55


    一人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践中,此类公司容易出现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混同的情形。那么,什么是财产混同?股东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审结一起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韩某是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某建筑公司多次向某建材公司购买涂料,但一直没有支付相应货款。2025年6月27日,某建筑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出具《还款承诺(担保)函》一份,确认欠付货款421901.5元、逾期利息36875.3元,共计458776.8元,并承诺于2025年8月15日前付清;保证人李某自愿为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还款到期后,某建筑公司仍未支付货款。某建材公司遂将某建筑公司、股东韩某、保证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并要求韩某、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韩某作为某建筑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某建材公司请求韩某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结合本案其他已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421901.5元及逾期利息36875.3元,股东韩某与保证人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一人公司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分离,致使公司不具备独立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股东需要对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时,推定一人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权利。

    法官在此提醒,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务必要做到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完全独立,建议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以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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