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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法院:“失信”不能登机,李某急还钱

发布时间:2025-09-23 17:07:12


    李某,因一笔6000元民间借贷成了被执行人。

    “法官您好,这次我把欠王某的钱还上,请求法院给我解除失信限高。”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小王接到了被执行人李某打来的电话。

    原来,李某早年向同村王某借款6000元,到期未还,被起诉后仍“玩失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李某,且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干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两周前,李某在国外务工结束,准备订机票回国,系统却弹出提示:“您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购票。”

    那一刻,他才意识到:6000元拖出的不是面子,而是寸步难行。

    李某赶紧联系法院还款,执行干警核实到账后,依法屏蔽其失信记录。李某遂预订机票成功。

    “就6000块钱,差点把回家的路给断了。”李某说。

    以案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内容是每一位公民应当遵守的义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的被执行人“耍小聪明”,玩失踪、隐藏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挑战法律底线,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也警醒被执行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向法院报告财产,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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