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最温暖的港湾;财产,是家庭稳固的基石。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且看周口淮阳法院和沈丘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例。
案件一
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鲜明警示:婚姻中的财产处分不可越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终将无效!
案件回顾
小丽与丈夫小壮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壮与小美在外租房同居,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小美,合计4万余元。
小丽发现小壮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后,认为该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亦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小美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着眼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保障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详细释明法律规定,指出小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不正当男女交往,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引导各方理性协商,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小美自愿向原告小丽返还被赠与财产,小丽也愿意放弃其他诉求,双方当庭签署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案件二
案件回顾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2011年步入婚姻殿堂。2023年,丈夫乙先生认识了丙女士,2023年至2025年间,乙先生频繁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丙女士转账19000余元,丙女士也为乙先生支出8000余元。甲女士发现后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丙女士手中的钱,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法律上,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而获取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甲女士认为,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丙女士无权占有;丙女士则辩称,这是两人交往中的“自愿馈赠”。
法院判决
沈丘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分侵害了另一方权益。丙女士收到的19000余元,构成不当得利。但法律从不偏袒——丙女士为乙先生支出的8000余元,在计算时予以扣除。最终,法院判决丙女士向甲女士返还10000余元。
法官说法
公序良俗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外第三者之间,法律保护的是前者,这是必须旗帜鲜明坚持的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务,更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法官提醒:婚姻是神圣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任何违背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