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司法权威必须维护。然而,总有一些被执行人无视法院执行程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9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刘某(张某的丈夫)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刘某赠与赵某103546.66元的行为无效;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103546.66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3月14日向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赵某知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使用后,便使用其母亲的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进行资金收支。经查,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赵某通过其母亲账户总收入26051.16元,总支出56036.56元。
因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法院于2024年7月5日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25日立案侦查。2024年8月26日,赵某家人向张某支付103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判决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