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相关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驾校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驾校场地管理和驾驶员培训工作。2024年11月13日13时左右,张某清扫驾校内落叶并点燃;17时左右,张某下班后,该处落叶残火复燃,将小美(化名)停放在此处的小轿车引燃,造成车辆毁损。
2024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对张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行政拘留10日。小美就车辆损失与张某和某驾校协商未果,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经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涉案车辆毁损价值2043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是某驾校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驾校场地管理以及驾驶员培训工作,在工作期间清扫落叶、打扫场地,系合理工作范围。张某点燃落叶的行为导致原告小美的车辆受损,系其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某驾校承担,遂依法判决某驾校赔偿小美车辆损失20430元及鉴定费3000元,共计23430元。
某驾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不因尽到选任、用人的注意义务而免责。这样能够有效促进用人单位提升管理水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易实现。
如果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进行追偿。因此,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分子,工作人员应审慎执行工作任务,对工作任务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充分重视,以避免自身及他人损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