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但因贪图便宜
主动“订货”参与盗窃
怎知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获刑
近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进行了宣判,超市老板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份,孙某在经营超市期间,明知秦某(已另案处理)提供的香烟来路不明,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10余条。这批香烟销售一空后,尝到甜头的孙某主动向秦某提供“购物清单”。随后,秦某等人流窜盗窃,并将价值1.4万元的“赃烟”卖给孙某。
案发后,孙某悔罪称:“我怀疑香烟是偷来的,但因为贪图便宜就没多想。我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首次收购香烟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后续主动索要赃物并承诺销赃,与盗窃团伙形成事前通谋,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图便宜而收购来源不明的财物,否则,不仅会助长违法犯罪行为,还会招致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