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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余元海鲜货款,到手了!

发布时间:2025-06-09 11:15:33


   “陈法官,你们的效率太高了!这才立案几天就帮我处理完毕,钱虽然不多,可被拖欠货款确实难受,这下我终于安心了。”原告小杨在收到被告打来的货款后,立刻向承办法官打来感谢电话。

    6月5日,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持。

    案情回顾

    小杨在郑州市经营一家水产品店,长期向位于周口市淮阳区经营海鲜店的小赵供货,双方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2024年夏季,小杨如常向小赵供应了一批水产品。然而,小赵收货后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时支付该批货款。

    考虑到过往合作良好,小杨起初并未急于催讨。直至2025年年初,小杨再次向小赵索要欠款时,竟遭到拒绝。小杨深感愤懑,遂将小赵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2000余元。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在联系原告小杨并查阅电子卷宗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更重要的是,法官注意到原、被告双方曾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原本融洽,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

    为实质性、一次性化解矛盾,法官当即电话联系被告小赵,明确指出其依法负有偿还货款的义务,并提醒小赵:“为了2000多元货款,与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不仅伤了和气,更可能影响双方未来的生意信誉,得不偿失。”小赵承认欠款事实,但也坦言经营不易,内心存有拖延还款的念头。

    开庭前一日,承办法官再次致电小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法官着重强调:“诚信是经营之本。小杨在你困难时,数月未曾催促,已是对你极大的体谅和信任。”这番话触动了小赵。当晚,小赵便将全部剩余货款一次性转账支付给了小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淮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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