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感情不和,分居闹离婚期间,一方强行到另一方家中将幼年子女带走并藏匿。在长达半年时间未见到亲生骨肉后,失去孩子的一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被索要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李先生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小丽。后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分居期间,小丽一直跟随父亲李先生共同生活。
2024年1月,张女士来到李先生家中与其母亲发生争执,后强行将小丽带走藏匿。李先生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对张女士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张女士以小丽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2024年1月至7月期间,小丽的生活费、奶粉钱、衣服钱等共计4153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处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接处警证明》显示,张女士抢夺子女并切断联系的行为,直接导致李先生抚养不能的后果,并非其主观拒绝履行。
根据双方庭审陈述证实,李先生明确表示愿意履行抚养义务,且张女士名下尚有存款。作为小丽法定代理人之一,张女士代理小丽向李先生主张抚养费,不符合抚养费请求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亦有悖于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制的基本原则,该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张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起诉索要抚养费?
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和教育所必需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李先生是否应当支付女儿小丽的抚养费?
在本案中,李先生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状态系由张女士的不当行为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区分了“有能力履行但故意逃避责任”与“客观上不能履行”的情况,通过维护非过错方的权益,遏制通过抢夺子女制造纠纷的行为。经审理后确认,李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情形,张女士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三、抢夺、藏匿孩子的法律后果?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抢夺、藏匿行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法官提醒,如一方认为对方存在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非擅自抢夺或藏匿子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人:淮阳法院 滕孝忠 叶培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