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那么,业主被盗后物业是否担责?且看扶沟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郑某在扶沟县某小区经营便利店,该小区由扶沟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2024年7月20日凌晨,便利店不幸被盗,郑某向县公安局报案。随后,作案人被抓获并退赃4000元,郑某已领取。郑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于2024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落实封闭式管理制度;2.未严格执行24小时门岗值守;3.安保人员存在脱岗失职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公司未尽基本安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犯罪嫌疑人已退赔4000元,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额外损失,故物业责任免除,判决驳回郑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物业安保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这些合同义务,小区保安未能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导致犯罪分子进入小区实施盗窃。因此,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到应有的安保义务。
(二)物业责任范围
尽管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财产安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未能退还部分的损失予以补偿。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物业公司责任的合理划分,既考虑到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又强调了其在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郑某声称被盗现金为8000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失金额。依据县公安局侦查查明的事实,认定郑某被盗的4000元损失已由犯罪分子退赃,且郑某已领取,其被盗损失已得到赔偿。故对郑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8000元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今后类似纠纷中,业主与物业公司都应从本案中汲取经验教训。物业公司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加强管理,确保小区安全;业主则要在遭受损失时,及时保留充分证据,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