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2日,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某镇装货,张某某于次日到达指定地点。14日凌晨,经电话联系,何某某安排人将张某某货车开走,装货后将车辆归还张某某,并催促其上高速。张某某得知所运货物为烟管,并按何某某安排开车去江苏省淮安市某镇。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商水县谭庄镇时,被商水县烟草局、商水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经清点,张某某所运烟管共计290件,290万支。经鉴别检验,空烟管滤嘴段应是烟用聚丙烯丝束滤棒,纸张段应是卷烟纸。何某某向吴某某(另案处理)销售价格为每件人民币290元,共计人民币84100元。公诉机关以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商水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运输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