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部分消费者为追求快速瘦身,盲目购买各类减肥产品,却忽视了其中潜藏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私自生产、销售伪劣减肥产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果粉、纤维素、西布曲明等原料,在太康县某民房内非法加工制作减肥糖果、减肥咖啡、减肥胶囊等减肥产品。为逃避监管,吴某某将这些减肥产品分装于猫粮袋内,通过网络销售至辽宁、内蒙古、山东及河南周口等地,销售金额共计7488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民房内查获并扣押了压片机、减肥糖果、减肥胶囊及生产原料等物品。经检测,公安机关扣押的减肥胶囊、压片糖果、减肥咖啡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吴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太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公安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无反悔表现,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吴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人吴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 被告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3. 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24664元,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4. 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凭借自身经验随意添加包括“西布曲明”在内的各种原料,生产所谓的减肥糖果、减肥咖啡等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此类产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加大对此类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消费者也应擦亮双眼,提升辨别能力,坚持通过科学饮食和运动实现健康减肥,切勿盲目追求快速瘦身,以免花钱买灾,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