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且看项城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十倍赔偿,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无生产厂家、无出厂日期及保质期、无品牌标识的“减肥胶囊”后,陆续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销售给何某某、周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1180元。经检测,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项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违法所得311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予以没收;消除危险,协助有关机关追回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11800元。
法官说法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周某某被判处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体现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3.自首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也体现了其悔罪态度,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综合考虑。
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司法机关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