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他人及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日,沈丘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指使丈夫无证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16日21点,丈夫张某驾驶车辆将前方同方向的行人于某撞倒,造成于某当场死亡。张某驾驶的轻型载货汽车,属于某物流公司所有,张某妻子王某与该物流公司签订承揽合同,根据该物流公司指派,将商品车辆交付到目的地,张某妻子王某明知张某无驾驶资格,仍然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原告于某的近亲属将张某、张某妻子王某、某物流公司、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机动车管理人明知张某没有驾驶资格而让其驾驶车辆,其对本案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张某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妻子指使丈夫无证驾驶、丈夫无证驾驶均系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要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