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经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中一方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分期支付。那么,当付款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履行期限加速到期,要求一次性给付全部经济补偿金?请看淮阳区人民法院这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庄某与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于2023年8月签署了《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儿由女方张某抚养,男方庄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且享有探视权。
协议还约定,庄某自愿补偿张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0万元,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4万元,自2023年开始履行,分5期支付完毕。后庄某以无法正常行使探视权为由,未及时履行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现张某起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庄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20万元或提供与补偿金价值相当的担保。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至起诉之日,庄某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庄某辩称,《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经济补偿金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支付,张某不应要求一次性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庄某一次性履行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且经济补偿金与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是各自独立的条款,协议中并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以其他条款的履行为前提条件。综上所述,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叫做“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表示不履行未来的义务,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而被称为“预期”,以此区别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
二、以明示或者行为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将不履行其义务;
三、能够履行义务,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未来的义务;
四、拒绝履行的是主要债务,而非细小义务。
民法典赋予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在于:当事人虽未实际违约,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顾,根本漠视其应负的合同义务。
遇此情形,如果仍让守约方坐等履行期届至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将会极大损害守约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