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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法院:“活查封”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4-08-21 16:19:47


    近日,商水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五天时间便圆满执结。

    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电子科技公司供货完毕后,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电子科技公司多次催促,建筑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后,余款54000元未支付,电子科技公司诉至商水法院。2023年10月23日,经商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周口某房地产建筑公司自愿支付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56349元。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周口某房地产建筑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河南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商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并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强制措施,为企业预留了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来往账户。经全面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多次实地走访调查,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严明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周口某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欠款全部履行完毕。

    什么是“活”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尽量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尤其针对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在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

“活”查封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允许被执行人在正常的生产范围内使用包括设备、存货等财产,但不得做出处分行为。

    被执行人在未履行完应尽的法律义务前,可以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吗?

    不可以。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当事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如果确需变通处理的,应先向法院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法院监管下方可进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妨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相关责任人亦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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