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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劳动=义务帮工?

发布时间:2024-08-12 16:36:04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次不收费的劳动是否应认定为义务帮工?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应被告窦某的调度,驾驶挖掘机在工地平整道路时,致使工地木工李某掉入深约三米的基坑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认为自己系被告建筑公司雇佣的员工,同时在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工地上作业,又是应被告窦某的要求进行了无偿帮工,因此不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承办法官归纳了他们之间的争议焦点:原告程某平整道路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帮工行为。

    法院判决

    原告程某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有《土方开挖合同》,建筑公司与程某之间是分包关系,虽然案涉事故发生时,因作业时间较短时没有计费,但不计费的前提依然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未超过工地其他需要使用挖掘机施工作业的范围,不应认定为无偿帮工范围。被告房地产公司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工程施工主体,其工作人员窦某对程某的施工调度,没有重大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程某虽然进行了一次不收费劳动,但其仍然是为收费的分包合同而为的行为,与前述施工行为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行为。

    无偿帮工亦或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无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帮工人是指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被帮工人是接受他人提供无偿劳务的人。义务帮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帮工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都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2.帮工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3.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等特点。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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