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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4-07-25 11:32:20


    打零工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现象,提供劳务者受损害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来看一起商水法院审理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和被告戚某某父子系同村村民,魏某受戚某某父子雇佣,为二被告提供加工塑料壶劳务。2023年8月,因二被告提供的机械出现故障,导致魏某右手被热熔机挤压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魏某诉至商水法院。

    裁判要旨

    在承办法官组织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已垫付)、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1.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魏某按照戚某某父子的安排、分配进行工作,戚某某父子向魏某支付工资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魏某作为戚某某父子的雇员,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戚某某父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多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商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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