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周口中院持续对标先进,不断探索进取,围绕“办理破产”指标深化破产审判改革创新。
为规范企业退出市场机制,切实解决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依法保护破产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周口中院制定出台《关于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公益管理人范围包括周口辖区内的一级二级管理人,对今后适用公益管理人制度的案件,将在库中采取依次轮候的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意见明确,对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公益管理人垫付的清算费用和管理人报酬补助由破产专项基金支出。意见还规定了管理人勤勉履职的激励机制,勤勉尽责的公益管理人在参与竞争性遴选破产管理人时,将在评审中酌情加分。
为进一步完善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机制,依法保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切实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周口中院制定出台《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工作指引主要规定了推荐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主体和条件,推荐管理人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利害关系人的裁量认定等。
周口中院探索公益管理人与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程度,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贯彻落实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深化“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更是为周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司法表达。
下一步,周口中院将继续务实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的良好经验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以高质量破产审判助力创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附件: 关于破产案件公益管理人选任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