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理论研讨 -> 案例指导

捡漏低价买豪车?小心骗子“空手套白狼”

  发布时间:2024-05-29 10:28:32


    有车在手,说走就走,随借随还,租借不难。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为广大群众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捷,但也促使一些不法分子心生贪念,动起了“借车生财”的歪脑筋。且看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王某某诈骗罪案件,24岁的王某通过伪造虚假证件,将租来的豪车转手抵押进行变现,最终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月,王某在五家汽车销售公司分别租赁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一辆梅德塞奔驰越野车、一辆保时捷911轿车和两辆奥迪A6L轿车。并通过他人将上述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伪造成自己的名字,取得被害人A和B的信任,以将车辆抵押和转卖的方式共骗取两名被害人163.4万余元。

    法院判决

    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追缴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1.4万元,退还两名被害人。

    法官提醒

    本案中,汽车承租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精心设计骗局,将租来的豪车低价转手卖出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犯罪,此类案件中,部分不知实情的买受人往往因此陷入了汽车权属纠纷中,虽耗费大量金钱、精力,最后仍可能落得‘车财两空’的结局。广大群众在买卖交易中要加强个人防范意识,遇到低价“捡漏”时切记擦亮双眼,建议群众在汽车抵押借款和二手车交易时,首先向车管所详细了解车辆的相关情况,如是否在交易对象的名下、是否属于交易对象有权处置的财产、车辆是否处于抵押状态等,小心不法人员“空手套白狼”。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6547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