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24年5月13日-5月19日是第三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以工作意见为指导,在审理王某(男)诉刘某(女)离婚一案中,适用了该《意见》,向当事人发出了淮阳区人民法院首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
案件回顾:
王某与刘某于2010年步入婚姻殿堂,因家庭矛盾,俩人从2020年起一直分居至今。期间,刘某曾两次起诉离婚未果,现刘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叶培绪接到该案后,及时通知王某,王某表示远在广东打工无法到庭,更不愿与刘某离婚,刘某也在外省务工,双方均要求通过“云庭审”平台开庭。
法院调解:
在开庭当日,原被告因子女抚养权问题再次发生冲突,刘某坚决要求抚养女儿,但在双方未成年儿女提交的意见中,均要求跟随王某生活。承办法官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进行调解,经过反复沟通,最终王某同意离婚,刘某同意两个子女均由王某抚养,自己每月承担每个子女1500元生活费至年满十八周岁,随后双方通过“云庭审”平台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签字。
经了解,王某与刘某的女儿王某芳正值青春叛逆期,因双方平时都在外打工,两个子女均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情感关心缺失。于是,承办法官在调解结束后,向双方当事人电子送达民事调解书的同时,又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劝导双方多关心爱护子女。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监护职责也并未消灭,作为父母应充分关心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让未成年人在不缺少父母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