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沃土,更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护航区域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环境,日前,周口法院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1、赵某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诉被告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赵某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年的委托经营收益金及违约金。
审理经过
2021年3月16日,原、被告签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河南省西华县万顺达广场的商铺委托给被告经营管理。双方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0年,至今已拖欠2年的经营收益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委托经营收益金及利息。
西华县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当地知名企业、且存在类案众多的情况,因此及时进行诉前分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被告认可原告陈述属实,但由于前期疫情原因,长时间未正常经营,请求酌情减少租金支付。本着“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理念,以及构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精神,调解人员多次组织原被告沟通协商,经过法院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每年按照9个月分期支付租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调解结案形成示范作用,使得万顺达商场590户同类型的业主中很大一部分同意按照该调解方案履行,西华辖区最大的商场(万顺达商场)得以继续正常运营。该案不但实质性化解了纠纷,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当地企业的发展构建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了当地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周口两级法院围绕最高院、省法院关于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多措并举加强诉讼内外治理。以诉前调解中心为依托,打造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基层治理平台,推动形成“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的多元解纷格局。2023年,全市法院共诉前分流调解案件73786起,调解成功41950件,诉前调解案件占一审立案数量比例为86.77%,调解成功率为57.58%。止纠纷于诉前,化矛盾于萌芽,周口两级法院将继续以人民为中心、以群众诉求为着眼点,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周口、法治周口提供有力保障。
2、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立案当天原告的代理人仅将起诉状、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扫描上传,而该案中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均未提交。鹿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按照周口中院印发的《关于强化网上立案便民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关于容缺受理机制的规定,先行“容缺受理”,并且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经法院在线审核,原告企业当天就通过手机查到了立案成功的信息。
审理经过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2014年12月24日被告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告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购房款及赔偿金。鹿邑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先行“容缺受理”,并且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后经法院在线审核,该案当天立案成功。
典型意义
2022年以来,周口两级法院积极推行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工作开展以来,立案效率大大提升,“容缺受理”机制避免当事人和律师因欠缺次要立案材料而来回奔波,做到让群众立案“最多只跑一次”或“一次都不用跑”。以司法温度化解群众急难愁盼,补齐了立案服务的短板,打通了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不仅大大节省了时间,提高了立案效率,而且让人民群众从内心感受到法院司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了对司法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3、周口某置业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周口某置业公司成立,股东有5人,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为十年。2021年3月26日,周口某置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对公司经营期限变更问题进行表决。该公司事先通知股东张某某参加会议,张某某拒不参加。该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口某置业公司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现在公司正常运营中。如果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无效,周口某置业公司将面临营业执照到期被吊销、无法正常经营及解散的风险,影响到大量被拆迁居民的顺利回迁和外部购房者合法利益的顺利实现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最终判决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张某某是某置业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知情、表决、分红等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周口某置业公司已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变更了营业期限,张某某的股东身份不变,所享有的股权权益不变,张某某的权益并未受到影响。因河南某置业公司所开发项目属于旧城拆迁改造项目,涉及众多购房户。如果案涉股东会决议被确认不成立,该公司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销售、合同履行势必受到影响,进而危及社会秩序。一二审法院从支持企业内部自治角度出发,结合民法典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法公司经营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认定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较好地平衡股东个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4、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3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订单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某型号汽车一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不带高级自适应定速巡航系统(ACC)功能。原告刘某以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为由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称该款车辆自带ACC功能,但实际并未配置,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的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周口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将该案发回重审。一审经过重新审理,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如果适用不当,势必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因此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主观故意,同时要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ACC功能的有无并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无证据证明该问题给刘某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其三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二审法院和重审法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出发,围绕欺诈的构成要件,对车辆瑕疵是否影响车辆安全使用,是否影响合同根本目的实现进行分析认定,得出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构成欺诈的结论,避免了因不当的高额惩罚性赔偿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5、孙某某申请执行郸城县某驾校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赫某某、王某某、郸城县某驾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625民初3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郸城县某驾校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355007元。郸城县某驾校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孙某某向郸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执行过程中,郸城县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郸城县某驾校名下仅有的15辆驾校教练车,在即将对该15辆驾校教练车进行处置时,郸城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该驾校尚有较多学员,处置该15辆驾校教练车虽有可能履行部分赔偿款,但该驾校将要面临停业,学员无法继续练车,进而引发驾校学员退学费的集体诉讼。为了能让申请人得到赔偿款,又能让该驾校继续运营,不影响学员练车权益,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积极对接双方当事人,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郸城县人民法院解封了郸城县某驾校的车辆供其运营使用,并监督驾校的还款行为,驾校每月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郸城县人民法院综合权衡了执行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效果,充分运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打破执行困局,实现三方共赢,既使申请人得到了赔偿款,也让驾校得以继续经营创收,保障了学员练车权益,避免了衍生诉讼等系列社会问题,实现了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6、李某某申请执行淮阳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淮阳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03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意见为:淮阳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之前退还李某某车库款 70000元。淮阳某植物油有限公司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某向淮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失信措施。执行法官通过走访、座谈被执行人淮阳某植物油有限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与上海某食汇供应链有限公司合作加工生产火锅蘸酱原味芝麻花生调和酱,产品销量不断递增,创收前景非常可观,但目前公司资金缺口较大,经营暂时陷入困境的情况,执行法官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运营前景,多次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说服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得以顺利执结。目前该公司与上海某食汇供应链有限公司合作加工生产火锅蘸酱原味芝麻花生调和酱,产品已畅销全国,企业发展良好。
典型意义
淮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案施策,充分运用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审慎纳失,对于受客观经济形势影响、短期内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高信息,同时,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及时屏蔽失信信息、撤销限高措施、解除信用惩戒,助企纾困,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7、项城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华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项城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622民初58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意见主要为:一、被告西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项城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933603元及于2023年12月1日前向原告项城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碱水剂罐1个(10吨)。西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项城市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西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西华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而后执行法官考虑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本着办理一个案件,救活一个企业的宗旨,与双方公司负责人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双方企业也本着互利共赢的理念,寻求共同点,在执行法官的持续努力下,双方最终再次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充分运用协调化解纠纷机制,为双方企业寻求共赢点,促进各方企业有效沟通,既实现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地方企业经济良性发展。
8、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
基本案情
河南清川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川棉业)成立于2002年9月30日,公司所在地为周口市鹿邑县涡北产业集聚区,注册资金为7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棉花收购、加工、销售、纺纱生产销售等,有职工138人。后因经营资金缺乏、生产系统收尘环保设施落后,许多货款无法收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破产。
审理经过
周口中院指导管理人借鉴外地先进的破产实务经验,结合清川棉业的经营情况为清川棉业制定了重整式清算方案。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和设备进行租赁经营,双方签订协议,在清川棉业能按照方案履行相关清偿义务的前提下,后续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注销主体。投资人自愿承担原清川棉业的债权债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并结合清川棉业公司重整式清算方案,偿债事项制定了较为妥善的安排和解决方案。经管理人申请,周口中院于2023年8月17日裁定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综合研判,充分结合案件特定事实和债权人意愿,运用重整式清算,成立债权人为主体的新公司接手清川棉业的原有债务,由新公司继续运营原有业务,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四亿多元的债务。
9、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18日,公司所在地为周口市淮阳区王店乡产业集聚区,股东4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因该公司经营不善,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朱某同意移送破产审查,2023年5月11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经过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竞聘、选定了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召开了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核查,共涉及债权6笔,金额为197044.31元。该公司4名股东认缴出资金额没有出资到位。根据管理人的提请,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豫1603破1号民事裁定,宣告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依法追缴公司股东认缴出资不足部分。
后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四位股东清偿欠缴的注册资本金额10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8月10日,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四股东分别向元顺公司(管理人账户)缴纳出资款400000元、300000元、250000元、50000元。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程序中与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追缴的出资款转入了管理人账户。根据管理人提出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实现了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债权100%清偿。2014年1月19日上午,周口市元顺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代表们将锦旗送到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手中,对法院高效司法、为民司法表示由衷的感谢。
典型意义
法院通过支持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使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有效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僵尸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0、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周口名门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木制品深加工,套房家具及高档品牌家居用品的综合性企业,曾被评为“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周口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周口地区颇具规模。受经济下行、民间借贷等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被迫停止营业,继而引发诉讼,近百起案件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几十名职工反应强烈形成上访案件。
审理经过
沈丘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执行转破产清算申请后,指导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坚持价值最大化和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原则,对企业具有运营价值的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给抵押权人和职工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清偿率将近80%。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通过执转破机制依法处置债务人财产、保障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化解企业债务六千余万元,释放土地资源28余亩,化解执行积案近百件,为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整体处置企业破产财产,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既实现了“产能重整,腾笼换鸟”,也实现了清算功能与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了破产企业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利益,彰显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和破产审判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