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开店的老板可能有这样一个疑问
为顾客提供服务后,种种原因
顾客不付款
或者只付一部分款
可以扣留顾客不让他走吗
可以扣押顾客的东西吗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月份
张某驾驶车辆在鹿邑县观堂乡
与一辆江淮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协商,
张某自愿承担两辆车的全部修车费用
之后,张某将事故车辆
送至王某处进行维修
维修结束后,张某认为维修费
及换件费12790元过高
仅向王某支付了2000元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便将车辆扣押
并将张某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请求支付剩余修车款10790元
刘振华法官接案后
详细了解案情
对当事人释法明理
“王某完成修车义务
张某应按照事先约定支付价款
若认为价款过高,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王某未收到全部修车款
按照《民法典》规定有权留置车辆”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
张某再向王某支付修车款5000元
王某归还车辆
案件妥善化解
大众所说的“扣押”,一定程度上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留置”,留置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
1、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动产,比如抢夺、骗取;
2、占有的动产需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如因保管、运输、加工承揽货物发生的债权,条件满足时,可以留置货物,拒绝归还;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
另外,除非有权机关,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所以,因种种情况顾客不付款时,可以在符合留置条件时留置相应货物、加工承揽维修的动产等,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要钱款,切不可扣留人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