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中院 2023-12-01 16:16 发表于河南
编者按: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基本案情
今年8月,5岁的乐乐在父母陪同下
前往鹿邑某商场的室内游乐场游玩
在玩耍过程中
乐乐不慎从两米高的滑梯上掉落
致使腿部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
游乐场负责人向乐乐支付5000元医疗费
乐乐家人认为该这笔钱不足以弥补
乐乐因此造成的损失
遂将该游乐场诉至鹿邑县法院
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
等各项损失6万元
游乐场辩称
场内地板均铺设了软质泡沫地垫
墙体也进行了海绵包裹处理
且在多处张贴安全提示标识
已尽到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
不应由其承担乐乐损失
该损失是乐乐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
法官调解
李玉华法官接案后
前往涉案游乐场进行勘验
查看事发时监控录像
组织当事人还原掉落过程
并对各方过错程度进行分析
考虑到乐乐年龄尚小
为维护其身心健康
最大程度减少对游乐场负面影响
大力组织调解工作
从双方过错、法律规定
典型案例、经营发展等角度
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最终游乐场认识到
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瑕疵
对乐乐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乐乐父母也认识到其监护责任不到位
乐乐未按照正常操作玩耍
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游乐场除已支付的5000元医药费外
再向乐乐支付16000元赔偿款
案件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