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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3-11-22 15:20:51


    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基本案情

 小李(女)和小张(男) 

于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2月,小张在小李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小李名下26000元存款 

转账给父亲老张

 2023年3月,老张又将该26000元

 转账至小张银行账户

 小李以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 

恶意转移财产为由

 将小张诉至鹿邑法院观堂法庭 

并将老张列为第三人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4万元

 要求小张父子共同向其支付分割款12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①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

 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8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情形以外 

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

 从小李诉请要求 

分割涉案26000元可以看出 

该26000元系小李与小张夫妻共同财产 

该款无论存入小李名下 

还是存入小张名下 

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小张、老张将存放在小李名下

 的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小张名下

 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小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张存在 

《民法典》第1066规定的情形 

遂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应符合《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 

否则不予支持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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