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随着抖音等短视频平台普及,人们用手机简单操作就能轻松制作、发布视频,但是否所有内容都可以发布?
注意!稍不留神你就可能踏入侵权雷区。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起来看看。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王某缴纳1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定金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转为购房款。后王某因其个人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缴纳剩余款项,双方认购协议解除,某房地产公司依约未退还王某定金。王某便以此为由,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指控“某房地产公司欺骗其1万元”“销售员指东卖西”“无良商家”等不实信息,很快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由于王某不实指控,且其不当言论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导致公众对某房地产公司产生负面认识,造成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并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房地产公司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针对原告不实信息的短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承办法官王泽生2023年9月4日受理此案后,迅速预定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手续,于2023年9月12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后,王泽生法官又立即对双方进行调解,帮助双方了解互联网法律知识,释法明理,并对被告王某进行法治教育,被告王某深刻意识到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的错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向原告某房地产公司道歉且愿持续三天在抖音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有话说】
互联网时代,网络已渗透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侵权纠纷也随之日益新增。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需谨慎,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诋毁他人名誉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什么是名誉侵权?名誉侵权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