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要闻 -> 法院新闻

看亮点 创一流 | 太康法院:“1+2+3”模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显成效

发布时间:2023-09-20 18:13:25



    编者按:近年来,周口法院聚焦主责主业真抓实干,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业绩。为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即日起,市中院开设【看亮点 创一流】专栏,挖掘、培育、总结、提炼、展示全市法院各条线亮点工作,营造交流学习浓厚氛围,让创新的价值得到最大的推广。

    今年以来,太康县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着力点,积极探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的新路径,提炼出“1+2+3”工作模式,有效化解了一大批行政争议纠纷,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以能动司法展现了人民法院的担当作为。

    01、打造“一个中心”,凝聚多元解纷力量

    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始终坚持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根据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出台的《关于推进太康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施办法》,将“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置在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依托“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出台了《太康县人民法院推进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共建矛盾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方案》,将乡村、社区、基层网格全部纳入矛盾化解体系之内,结合全县在各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调处中心为原点设立的行政争议调解室,积极引入各方力量,加强协商联调,参与各类行政争议的化解,深度融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推动“枫桥经验”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在全县凝聚起一支行政争议多元解纷力量。

    02、把握“两个环节”,推进行政争议化解

    牢牢把握“诉前”和“诉中”两个重要环节,积极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一是“诉前”化解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成因、评估诉讼风险,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向“行政争议调处中心”或者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调解室申请诉前调解。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的行政争议,迅速启动“诉前调解+府院联动”工作模式,对没有化解的行政争议及时进入诉讼环节。

    运用上述工作模式,通过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今年以来共计50件行政争议在诉前得到实质性化解,取得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双赢的良好效果。

    二是“诉中”化解环节。“行政诉讼无小事”,它既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规范程度,更是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的建立和依法治国的大局。无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都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以免造成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对于进入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先由行政法官深入了解当事人诉讼的真正目的,秉承尽力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的理念,及时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给出一定时间让双方自行纠正,以“诉中”化解的手段,争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通过“诉中”化解,共计6起行政争议案件在诉中得以实质性化解。

    03、运用“三点融合”,扩大争议化解效果

    行政案件反映着社会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重点强化运用法制培训、行政负责人出庭、司法建议“三点融合”,多层次、多层面,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产生辐射效应,切实达到“解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党组书记、院长王洪彬利用府院联席会议的时间,两次为全县行政机关、各乡镇负责人进行法制讲座,行政审判法官多次对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每一起行政案件开庭中,都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个别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案件旁听,其中有三起行政案件主管副县长张大华、刘阳分别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行政诉讼“告官能见官,出庭又出声”已成为常态;同时,行政审判没有停留在单存的就案办案上,而是在案件判决后注重跟进,对审理中发现的某一类行政行为普遍存在一些稍加整改就能够杜绝的问题,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以此提升依法行政的精准度。

    通过上述工作模式,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以及诉源治理工作成效显著。2023年1-8月份,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行政案件74件,其中调撤数64件,上诉6件,上诉率8.11 %,调撤率86.49%,服判息诉率91.89%。1件诉前调解案件和3件诉中调解案件被市法院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进行发布,“1+2+3”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模式正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开花结果。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65265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