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7日,被告范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行驶时,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被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范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后原告将受损车辆送至商水县某汽车维修站进行修理,花费修车费6500元,双方因修车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身体残疾,且家庭困难,其所驾驶的三轮汽车又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需承担原告的车辆部分损失。被告本人在本次事故中也受到伤害,可以向原告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由于被告不懂法律,理赔程序尚未进行,故现在让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非常困难。承办法官就被告的情况反复与原告沟通,征得原告的理解。原告最终作出让步,同意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3000元。
同时,承办法官与商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详细介绍案情及范某某的情况,为范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赔偿问题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律师,为范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