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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全国生态日 | 周口中院发布六起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5 18:05:51


    近年来,全市法院深入践行生态系统观,坚持最严法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职能作用,惩治犯罪、保护生态、修复环境。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周口中院发布六起保护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环境的良好格局,为建设美丽周口贡献司法力量。

    刘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3日,被告人刘某、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驾驶划桨机,使用电捕器、电舀子等禁用捕鱼工具,在纸店镇徐楼行政村杨桥自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水产品资源各项费用损失12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因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各项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刘某、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杨某某赔偿因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各项费用12900元,用于生态修复增殖放流等值鱼苗。

    张某等5人污染环境案

    2020年7月,被告人张某等3人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赵某征的秸秆回收场内搭建炼铅厂,其中赵某征明知张某等人无经营许可,仍以按月收费的方式向张某等人提供场地。2021年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纪某介绍,以每月15万元的价格将炼铅厂租赁给沈某(已另案判刑),张某向纪某支付介绍费3000元。2021年3月7日至3月8日,沈某共炼制铅锭14.4吨,非法获利19万多元。

    经鉴定:张某等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约5.5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约13万元。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赵某征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仍实施提供生产场地、购买并出租炼铅设备等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所起作用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纪某为张某联系租赁炼铅厂的人,以此获得介绍费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刑法》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并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财产损失5.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13万元。

    李某某非法狩猎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5月初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价值人民币28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且系初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根据《刑法》等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李某某支付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5万元,缴纳至国库。

    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告人麻某某、刘某某、刘某分别在禁渔区使用地笼网、拦河网等方式非法捕捞河鱼。项城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分别判处罚金1000元,生态环境修复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交由项城农村农业局购买鱼苗。

    代某某等5人滥伐林木案

    2021年10月30日、31日、11月1日,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将位于唐集乡吕某家栽植的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掉40棵。经鉴定,被代某某等5人砍伐的40棵杨树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2.8784立方米,非法获利人民币30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均起积极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其中,2名被告人自首。被告人代某某等5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刑法》第345条等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代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等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3050元,上缴国库。

    范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被告人范某某自2020年6月以来,明知刘某某(已判刑)购进的生猪肉用来加工后冒充熟牛肉进行销售,仍先后多次将未经检疫检验的病死生猪肉销售给刘某某,违法所得87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回。

    被告人范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销售病死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愿意缴纳罚金,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范某某在刘某某等人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范围内,连带承担所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7000元;责令被告人范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公开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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