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基本案情
张女士是A银行的储户
办理了一张储蓄卡
2023年4月21日
张女士收到九条短信提醒
自凌晨0:58分至3:11分
显示其在境外小额支出3次
跨行自助取款1次、跨行大额POS消费5次
9次累计支出九万多元
对方交易账号为外国账号
可张女士当时在香港
银行卡在东莞市的家中
不可能产生境外消费
于是立即办理了挂失手续
并到派出所报警
同时向A银行反映被盗刷情况
要求A银行进行赔偿,A银行拒绝
于是张女士将A银行诉至鹿邑县法院
请求赔偿其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银行卡在境外交易次数、金额等
明显异常
张女士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后
采取的挂失、报警等救济行为符合常理
涉案借记卡
存在被复制或克隆的高度盖然性
故认定涉案银行卡的境外消费系伪卡盗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
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条第1款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
借记卡持卡人
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
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
并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女士提交了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
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
足以证明其卡在境外盗刷时
本人及银行卡在内地
A银行作为发卡行,系专业金融机构
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应当采取技术手段
防范银行卡被复制或伪造
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
未尽管理好银行卡的基本注意义务
法院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司法解释
遂作出判决
对张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在“无现金时代”
银行卡被盗刷事件屡见不鲜
储户应如何降低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
注意以下四点
①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
②储蓄卡和消费卡不要设置为同一张银行卡
减少大额资金被盗风险
③不要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
告知他人密码
④开通短信提示功能
当储户发现银行卡被盗刷
应及时冻结或者挂失银行卡
到附近银行取现并打印凭证
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