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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后,投保人遭遇车祸致残,保险公司应按最高额赔偿还是依约定按照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比例进行赔偿?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1日,王某为丈夫李某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为200000元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约签订后,王某、李某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一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至今。在案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案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部分载明: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按比例给付一般意外伤残保险金。现李某某主张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200000元,保险公司主张应依约按照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比例进行赔偿,双方因赔偿标准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周口中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伤残保险金的赔付标准,系将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与轻和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的多与少相对应,是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约定。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亦规定,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因此,王某、李某某与保险公司关于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付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某与保险公司均应遵守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以200000元保额为基础,按照十级伤残10%的标准对李某某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