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府院联动”化解近亿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某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邑县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28民初465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鹿邑县某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限期支付河南某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49.365万元,并对承建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涉案建筑物系拆迁安置房,涉及289家拆迁户,牵一发而动全身,单独处置涉案房产,又势必影响房产的整体价值,又无法保证后续工程正常施工,得不偿失。案件执行应如何维护法律公正,又该怎样平衡企业与几百名群众之间的权益。
典型意义
鹿邑县法院通过府院联席会议、沟通联络和协调会商制度,强化沟通协调,针对本案工程的特殊性,巧用政府回购政策,推进行政与司法高效衔接、良性互动,促使三方达成协议,案件得以执结。
02、邝某与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人认识后,被执行人徐某雇用申请人邝某在项城市东方产业集聚区给其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执行人徐某欠下申请人邝某25000元的工钱,经申请人邝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其起诉至项城市人民法院。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徐某定于2022年1月29日之前支付申请人邝某挖掘机工钱10000元及诉讼费212.5元,剩余15000元,被执行人徐某定于2022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到了约定时间后,被执行人徐某仍旧不履行,无奈之下,申请人邝某于2022年6月7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
项城市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徐某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情况。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徐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徐某一直下落不明,直到2023年3月31日经当事人提供线索,承办人将被执行人依法强制传唤至项城市人民法院。通过承办人耐心劝导,表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后果,徐某于当天履行完毕,使执行了大半年的卷执行宗得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保障每个劳动者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民生无小事,项城市人民法院对涉农民工工资等涉民生执行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公正司法,做到司法为民。
03、王某诉张某、侯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1 日,王某、张某、侯某共同出资设立河南某实业公司,其中王某股权比例为33%,张某股权比例为34%,侯某股权比例为33%,张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侯某任公司监事,王某未在公司任职。河南某实业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共对外签订并实际履行了三个合同,分别是:沿黄扶贫旅游材料采购项目合同、阳新高速项目合同和昔榆高速项目合同;并由此产生相关的投资、支出、收益等。三股东因公司经营中利益分配产生纠纷,王某认为张某、侯某利用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身份,挪用公司资金和虚构公司成本,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法院裁判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侯某利用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身份,挪用公司资金和虚构公司成本,给公司造成损失300 万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故判决张某和侯某向河南某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补足300万元。
典型意义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中小股东从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前置程序,甚至是基于某种原因没有机会触发前置程序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第一百五十一条文本含义,明显有违立法目的,故应当结合立法本意,赋予中小股东代表公司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依法裁判,对损害企业生产经营、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制和警醒作用,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筑稳定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4、严某诉河南某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严某系该公司小股东。严某于2022年6月20日向河南某置业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河南某置业公司以严某多次滥用股东权利,阻挠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由,拒绝严某查阅相关材料的申请。严某诉至法院,请求查阅河南某置业公司的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
法院裁判
商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严某在向河南某置业公司书面申请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相关材料时,遭到河南某置业公司拒绝,其已履行了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申请义务。河南某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严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故法院判决河南某置业公司提供会计账簿等资料供严某查阅。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从立法取向上看,股东知情权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只有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参与到公司经营管理中去。公司法既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权利,同时也要求股东应当基于正当理由行使该权利,从而确保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实现平衡。在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公司应就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
05、商水县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商水县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企业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企业占有使用工业用地近200亩,厂房和房屋面积49378万多平方米,处于商水县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因生产经营长期停滞,涉及180多位债权人,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僵尸企业”,严重影响产业集聚区整体形象。
法院裁判
2022年3月14日债权人某银行申请某皮革公司破产,商水法院经过审查裁定受理后在某皮革公司院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清产核资,确认某皮革公司拖欠到期债务为 31857.1952 万元,总资产价值为 10487.9239万元,资产负债率达 304%,商水法院遂依法宣告公司破产。宣告破产后,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最终以6712.33581万元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管理人指定的财产分配方案,最终债务清偿率达到了31.1%,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典型意义
一、府院联动机制顺利处置破产财产。在财产处置过程中,法院主动与政府联动,依托府院联动机制,与县域平台公司沟通,推介破产企业财产,积极开展招商引资,让有价值的企业参与竞拍成功,有效破解破产案件财产处置难问题。
二、依法出清僵尸企业,释放闲置土地。通过该案的顺利审理,为县里盘活闲置工业用地200亩,及时让有价值的企业顺利入驻,破解了县用地难问题。
三、债务清偿率高,债权人满意。该案体现了破产审判对债权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把债权人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184名债权人集体向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县委、县政府对法院通过破产案件审理,化解社会矛盾、出清僵尸企业、释放闲置土地,给予高度评价,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06、沈丘县河南某弘置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弘置业)成立于2013年5月6日,开发有某弘•财富广场项目,项目分三期建设。2019年,某弘置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项目停工,无力继续建设,某弘财富广场二期和三期部分工程处于烂尾状态,并拖欠大量工程款、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外部债务,导致某弘置业陷入破产困境。因某弘置业涉及的债权人数众多、债权种类复杂、利益主体冲突激烈,“某弘财富广场项目”成为当地颇具社会影响力的问题楼盘。
审理过程
2021年,沈丘法院根据某弘置业的申请,决定对某弘置业进行预重整,并根据政府部门推荐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作为预重整辅助机构。某弘置业经过庭外重整协商谈判,形成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预重整方案。沈丘法院裁定受理某弘置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5日,某弘置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后经过“府院联动”指导和管理人多方协调沟通,各个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2月19日,沈丘法院裁定批准某弘置业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进入执行期,某弘置业相关项目复工续建工作正常开展。
典型意义
一、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功能。某弘置业项目有序复工续建,不仅标志着某弘置业破产重整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也深刻体现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功能,助力楼盘项目盘活重生的破产审判理念,是法院立足民生、为破产项目赋能的生动实践。
二、协同治理完善联动机制。本案在决定对某弘置业进行预重整之始,就迅速成立了府院联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部门统一工作,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妥善解决了维稳、产权、资金等难题,为某弘置业重整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提供了政策保障,充分发挥了府院联动机制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作用。
三、采取分类清偿,注重偿债方式多样化。充分发挥重整制度中清理债务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债权采用不同的债权清偿方式,灵活的采用货物+实物+应收账款+股权等模式进行分类清偿,充分兼顾债权人、投资人等各方权益,实现重整程序价值的最大化。尤其针对消费型购房债权,法院依法认定购房小业主的优先权,着力解决楼盘烂尾后出现的群体矛盾及民生问题,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07、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驻川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获赠锦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3日,原告川汇区的李某将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及李某某起诉到川汇区人民法院,诉请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51472元及物品损坏费2262元。因原告与被告代表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方租赁原告的轮扣用于他们所承建的实施项目。本项目中所产生租赁费减去被告在2021年已支付租金后还欠251472元,加上租赁物品在使用期间的损坏赔偿2262元,合计为25373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租赁费,被告方总以各种借口推托未予支付,于是起诉到川汇区人民法院。
调解过程
法院在线上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启用“诉前调解”机制,将该案指派给周口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驻川汇区法院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受理此案后,经过仔细翻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涉及财产数额明确;经过与双方初步沟通,发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因此,调解员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劝导双方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与让步上。调解员把双方召集在一起,为双方释法明理。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分析和以情疏导,双方从不愿说话,到在调解员的引导下互商互量,经过数次电话沟通和面谈,历时两个月,双方最终调解成功,达成和解。后一方当事人将印有“优质服务为民解忧、敬业正直公平公正”的锦旗送至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驻川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室,表达谢意。
典型意义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前,通过法院的调解机构寻求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它具有自治、便捷、柔性、高效等优势。周口市两级法院搭建多元解纷平台,积极对接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形成类型化、专业化、特定化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诉前调解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确确实实的解决了矛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08、知名企业点赞扶沟法院
基本案情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起诉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发现很多商超售卖的洗护用品为属于侵犯宝洁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遂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扶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发现此系列案,标的额虽不大,但都是百姓常用的洗护用品,不仅关系民生,又影响企业发展,遂对该系列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扶沟法院诉前调解室的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经过分析研判,发现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商超的老板和负责人,为了降低被告的诉讼成本,调解员们决定主动上门,去被告所在地送达并实地调解,同时沟通时讲究适当方式,不影响当事人的生意,给他们讲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流程,讲清楚双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尽量避免当事人双方的损失。经过数十日的奔走,该系列案中的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广州宝洁集团为表达谢意,向扶沟县人民法院赠送“为营商环境优化不辞辛苦 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锦旗。
典型意义
小洗护,大民生。宝洁集团创立多种洗护用品在我国享誉度很高,是老百姓常选的洗护用品。假冒商标商品的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诉前调解方式,不仅让更多的商品销售者能够主动识别风险,售卖正版商品,更是高效、便捷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大地节约了双方的诉讼成本,较好地平衡了案件各方商业利益,产生了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