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罗某某系电商,经常通过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快递邮寄物件,每月先充单(预付)月底结算,多退少补。双方从2020年5月开始截止到9月份结束,5月结算费用,被告予以退还,从6月开始一直未退还每月相应的款项截止到2020年9月底,共拖欠25578.9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特诉至商水县人民法院。商水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河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每月1日前退还原告罗某某3000元,2024年1月1日前退还原告罗某某7578.9元。
法官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既要做到诚信经营,也要保证服务质量,对自己作出的承诺要负起责任,对得起客户的信任,企业才能做大做强。
2-3、合伙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案例一:2022年8月叶某出资11万元加入王某经营的美容店,占股60。后因经营产生分歧,合伙不足两月便失败。叶某索要“投资款”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投资款”11万元。庭审中因合伙账目不清,争议较大且未清算,叶某撤回起诉。
案例二:王某与高某等3人合伙干生意,每人占股25%,公司财务实际掌控人为高某。2022年10月四人散伙,高某核算经营收益后,将清单发至股东群内。清单显示王某应分收益3.5万元,同时还显示王某支取4.8万元,王某对收益无异议,但认为并未支取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对支取4.8万元不予认可。高某提供的交易流水达不到证明目的,且该流水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在时间上存在交叉重叠,对该事实不予认定。遂判决高某向王某支付应得收益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通过上述案例看出,合伙经营中“合伙账目”很关键。由于合伙人缺乏财务常识导致账目混乱,埋下纠纷的隐患。在合伙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①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实践中有的合伙协议太笼统,如何经营、怎样分红靠自觉,一旦发生分歧各具一词、自说自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②要建立合规的财会制度。《民法典》第972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由于缺少基本的财务常识导致合伙财产数额不明。若合伙账目清楚、完整,可以依据审计结果及证据规则进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若账目不清楚、不完整、甚至无法进行审计,一旦产生分歧,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在合伙经营要注意保存合伙账目,建立财会制度,有条件的可聘请专业财会人员,以保障合伙权益。
4、“酒鬼”商标侵权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系“酒鬼”(3607361号商标,于2007年8月21日依法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8月20日,G1022223于2009年10月26日依法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6日)商标的权利人,也是中国“酒鬼”花生生产和销售的知名企业,多年来原告投入巨大人力、财力通过报刊、电视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使得原告生产的“酒鬼”牌花生,已经成为知名度较高的花生品牌,以“酒鬼”商标为依托的主要产品就是就是酒鬼花生。经原告调查取证发现,延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生产、销售“酒鬼花生”中的“酒鬼”二字与原告的“酒鬼”商标构成相同,该事实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足以造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为此,原告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犯其商标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扶沟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经多次与生产商沟通,宣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延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延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原告四川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请求。如被告延津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上诉协议履行,被告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三、双方以后就此事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法官说法:“酒鬼”花生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零食,也可以作为人们小酌畅饮的一种小菜。正是因为这种小商品的便携、普通,其生产与销售在市场也小有名气,也让一些小型食品生产商有了傍名牌、仿商标的行为,该种行为在给小商品生产者带来了短期的效益,但也给商标权利人带来不可预测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生产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他人知名品牌,不仅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管理秩序,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触犯刑法,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作为销售者,如果明知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将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5、耐心化解企业纠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原告河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水卷材。2020年10至11月份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总价值408960元的货物,但被告只支付了300000元的货款,剩余108960元一直未偿还,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项城法院。
案件受理后,项城法院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认真梳理后,及时深入被告公司实地走访,被告对买卖欠款的案件事实表示认可,因公司资金回笼较慢,正在与开发商协商相关事宜,请求宽限一个月期限。在得知此情况后,项城法院法官又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讲明被告公司现状,告知走诉讼程序可能消耗的时间金钱成本等。经过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将剩余108960元给付原告。一个月时间未到,原告就收到了被告的转账,至此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6、快审快调化解矛盾 司法速度为企助力
原告周口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商砼等建筑材料的公司,该公司与被告韩某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被告购买混凝土的单价、数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指定地点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截止到诉讼期间,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640479元,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淮阳区人民法院王店法庭法官经庭前及庭审多次调解过程中了解到,被告韩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一次性还款有难度,但其态度诚恳积极,并且就全部买卖混凝土行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款项。经过询问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后的余款为本次诉讼数额,法官从“情、理、法”各角度给原、被告双方分析直接判决可能带来的后果和利弊。最终,经过调解,原、被告就双方就多次磋商后的还款计划达成共识,双方均表示满意,纠纷至此得到圆满化解,最大限度减轻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