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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毛某驾驶二轮电动车,
因张某临时停车妨碍了其正常行驶,
与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
造成赵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西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认定:
被告毛某驾驶非机动车进出道路,
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违法行为,
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张某因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
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是导致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原告赵某违法行驶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
赵某被送到医院治疗,
因张某的案涉车辆投保有交强险,
赵某将被告毛某、张某和保险公司
一并诉至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42000元。
西华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驾驶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
张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
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
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41457.47元。
提醒广大车友
车畅于路,
人悦于行。
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停车规定,
车辆乱停乱放是不文明交通行为,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造成交通堵塞,
而且给大家出行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依法规范停车,
拒绝乱停乱放。
做文明停车的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