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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虚假报告财产,以拒执罪入刑!

发布时间:2023-06-25 17:36:07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几年前

 代某在农商行办理了80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为两年 

以房产抵押担保

 代某逾期未还贷款 

鹿邑县法院判决

 代某偿还贷款及利息 

代某亦未履行判决义务

后来

 该抵押房产被拆迁

 代某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666万元

 还了农商行20万元

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法院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要求其对前一年财产情况进行报告

 代某填报财产状况时 

对其资产及变动情况均报告为“无”

 也未如实报告获得拆迁补偿款的事实

 检察机关以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代某在有履行能力情况下 

本应积极履行判决义务

 但虚假报告财产情况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经拘留后仍不执行 

侵犯了司法权威 

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代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庭认罪认罚 

可从宽处理 

被告人代某对判决确定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遂依据《刑法》313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等规定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衅 

生效判决务必履行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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