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理论研讨 -> 案例指导

三川灋苑 | 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药”,获刑罚款+公开道歉!

  发布时间:2023-05-29 18:00:46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近日,项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周某某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后

 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 

被告人周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无生产厂家、无出厂日期及保质期、无品牌标识的“减肥胶囊”

 并陆续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销售、谋利31180元 

经检测,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属“违禁药”)

 2022年8月,周某某到项城市公安局自首 

项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赔偿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11800元等处罚

 5月26日上午,周某某在《周口晚报》上公开道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

 莫为一己私利 

置消费者生命安全于不顾 

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大道西段   值班电话:0394-8158196   邮编:466000  
您是第 2165509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