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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逾期还房贷,合同应否解除

发布时间:2023-05-29 09:35:41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不管是商业贷款 

还是公积金贷款 

都给购房人带来很大便利 

疫情期间

 多次逾期还款

 已经违约 

房贷合同应否解除 

请看鹿邑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 

小刘是一名老师

 2016年11月

 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贷款金额32万元 

贷款期限20年 

月利率2.71‰ 

月均等额本息还款 

逾期加收罚息

 逾期超过三个月

 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小刘以房产抵押担保 

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

 小刘逾期还款5个月 

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合同约定

 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剩余本息

 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 

小刘逾期还款超过3个月

 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 

但在法院受理该案3天内 

小刘结清了逾期本息、罚息 

目前正常还款

 可见小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逾期还款情节轻微 

且那时正值该县疫情较为严重时期 

考虑到疫情对经济社会的重大影响 

从维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 

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以继续履行为宜 

遂驳回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诉求 

法官说法 

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同法律 

出现疫情等特殊情况 

法律及政策给予不能履约一方照顾 

属于例外情形

 如不能按时履约

 应及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避免不要的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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