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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缓刑期间再犯罪,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3-05-19 09:00:30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黄某曾于2016年因犯合同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但在2017年经法院审理查明

 发现黄某的另一犯罪事实

 原来黄某与同伙王某租来一辆奥迪A6轿车 

联系制作虚假车辆登记证书、二手车买卖合同、欠条等材料

 并抵押给李某骗取借款18.8万 

用于个人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

 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将车辆租回后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于他人

 骗取借款数额较大 

用于挥霍

 拒不返还

 构成合同诈骗罪

 而上述犯罪行为 

系黄某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的新罪

 根据《刑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撤销缓刑

 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数罪并罚” 最终决定对黄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提醒

 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静 

缓刑的意义

 是为了使犯罪分子认识到

 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并在缓刑考验期内作出改正

 以便在缓刑结束后 

顺利回归社会 

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 

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应当时刻牢记遵纪守法 

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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