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现实生活中
有人常常混淆
“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以为“法人”就是
“法定代表人”的简称
其实两者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下面通过河南省鹿邑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来了解
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从房东手里租到房子后
再转租给他人
以此赚取利润
2020年12月29日
张某代表公司
与姚某个人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将公司部分股权
以及部分房源转让给姚某
同时又自留部分房源
张某自留房源由其自负盈亏
可实际上
2020年12月29日前
张某已将自留房源
以公司名义与房屋出租人
签订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2021年3月5日
张某又将自己的股权
全部转让给他人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变更登记为姚某
后该公司因先期张某
签订的多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赔付多笔款项共计10万元
姚某以自己对该部分房屋损失
享有追偿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
张某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姚某要求
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请
证据证明该损失系公司受损
并非姚某自身利益受损
姚某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无权以个人名义
要求张某赔偿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但在另一诉讼中
该公司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赔偿10万元
叶杨杨 鹿邑县人民法院
宋河人民法庭庭长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可见,法人是依法(登记)
成立的一个组织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可见,法定代表人
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