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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法人”≠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09 17:23:16



    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口语中的“法人” 

与法律规定的法人 

是同一概念吗 

“法人”与公司什么关系

 以鹿邑法院近期办理的案例来说明

 被告张某系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

 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产权分割协议

 约定将公司部分房源转让给原告姚某

 被告又与案外人马某签订协议

 将公司股权以22万元转让给马某

 经过两次转让之后 

马某占公司股份95%

 原告姚某占5% 

且变更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已经赔付多笔款项 

原告姚某诉请 

确认产权分割协议有效

 被告张某赔偿有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因被告张某原因

 造成的是公司损失

 并非原告姚某个人损失 

原告姚某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无权以个人名义

 要求被告张某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人”

 是口语化的简称 

准确地说,应是“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是“自然人”

 公司是营利性法人 

法人是有独立财产 

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口语中的“法人” 与法律上的法人是两码事

 “法人”,也就是法定代表人

 可以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但以个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法律后果由个人承受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鹿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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