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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 | 沈丘法院:“调解+速裁”一体化工作模式为公平正义加温提速

发布时间:2023-04-17 17:12:46




    开栏语:

    为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推进全市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即日起,周口中院开设「诉源治理」专栏,陆续推出周口两级法院诉源治理相关经验做法、典型案事例、典型人物事迹等,集中展示全市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成效,敬请关注。

    我国的民事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有调处息讼的制度,地方官史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唐代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的案件方交府县处理。明初在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调解制度其应有的作用,“枫桥经验”、”马锡武审判方式”,更是坚持群众路线、高效调解的典范。如今,沈丘法院推行“调解+速裁”一体化工作模式,为开创“调解先行、诉调对接、快审快结”工作局面提质加力,为公平正义加温提速。

    例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夏某某以经营需要向江某某借款,承诺月底归还,但到期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一直以约定利息不祥为由推拒不还,原告遂诉至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此案件标的不大,证据充分,双方争议点不多,因此推送到诉前调解中心,并经沈丘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李忠良进行调解,沈丘县法院第四民事速裁团队在旁进行了指导。调解员总结归纳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共同认可的事实,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举例有针对性地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处理此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江某某当场履行偿还剩余欠款,原告放弃请求借款利息。

    近年来,沈丘法院将始终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速裁+调解”一体化工作模式,利用诉前调解程序的非正式性、灵活简易的特点,即避免了当事人一遍遍跑法院,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又节约司法资源,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更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案件办理全程,让新时代司法更有力量和温度。

责任编辑:师艺维    

文章出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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