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太康县71岁的村民王某富发来一段感人至深的话语“袁剑克庭长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使多年矛盾得到化解。”
原来在1989年,王某忠与王某富在两位村民的共同见证下签订协议,王某忠将自己宅基地上三间瓦房和一间草房,连同宅基地上的全部树木卖给王某富,共计人民币1300元整。但对外界声称,使用权名誉上仍然属于王某忠,即坚持“甲方宅基委托乙方管理”的意见。2018年,王某富将其老房子及合同所涉的老房子拆掉建造起新房。建房期间,原、被告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官司最终到袁剑克庭长名下,在他一次次的努力下,将此案调解成功,原被告握手言和,王某富自愿补偿120000元给王某忠,款项履行完毕后,王某忠一方与王某富就案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别无任何纠葛。至此,该纠纷终于调解圆满结案。